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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四十三条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新旧对比】
本条第一款沿用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一款内容;第二款为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内容。
 
要点提示
1.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法院应查清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并在判项中明确发包人在所欠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以避免生效判决没有具体金额导致无法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后,其提出请求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的,法院可以将全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加为第三人,也可以仅追加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上一手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不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明知资质借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明知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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