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由谁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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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鉴定
A:发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承包人申请质量鉴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三十八条: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由发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主张并非施工原因导致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由承包人申请鉴定。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
裁判观点: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发包人凉州区交通局提出工程质量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经一审法院释明亦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视为该局认可本案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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