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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但替换使用的材料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系列之承包人擅自变更材料
 
Q:4.4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但替换使用的材料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A: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案例: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634号
裁判观点:《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0.7条中明确约定“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取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建材产品”。2006年1月9日,浩源公司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涉案工程使用的钢材限于广钢集团(广钢)、韶关钢铁集团(韶钢)、抚钢的品牌产品;2006年2月20日浩源公司再次发出通知,就实际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钢材的品牌、质量提出异议,并声明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上述通知均由熊某某签收。据此可以认定,熊某某使用了浩源公司指示品牌以外的钢材,违反了双方就建材使用作出的约定,熊某某再审申请称代用钢材均系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足以构成对其违反约定行为的抗辩。一、二审法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适用《东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20.5条之约定,支持浩源公司提出的因案涉工程使用其指定品牌以外的钢材损失7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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