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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能否以设计成果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工程价款系列之设计费
 
Q:3.108发包人能否以设计成果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A: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是设计费支付的前提条件,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裁判案例:(2019)渝01民终第10782号
裁判观点:盛皇公司上诉认为因工程设计院的设计方案未通过规划审查故不能再行付款。首先,该抗辩事由并非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而是合同关于分期支付进度款的约定,仅涉及进度款的付款时间与逾期责任,与合同解除时结算比例的认定标准无关。其次,盛皇公司主张合同第五条关于第二次付费15%的约定系特指通过方案规划审批后,但合同并无该条件约定,且在合同付款进度的说明备注中也未能体现该前提条件。再次,盛皇公司认为行业惯例及其之后与博鼎公司所签设计合同能够推定付款条件为规划审查通过,但合同具有相对性,盛皇公司主张的行业惯例无证据印证,且盛皇公司与博鼎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费第2次付款时间在规划审查通过前。盛皇公司关于30%的结算款以设计方案经规划审查通过为条件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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