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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履行向发包人请款、开具发票义务,发包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提起代位

 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诉讼
 
Q:7.49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积极履行向发包人请款、开具发票义务,发包人因此拒付到期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A: 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请款、开具发票,导致发包人拒付到期工程款,视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债权,在满足代位权行使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4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8)赣民再22号
裁判观点:中建四局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尚欠恒荣公司项下工程款80.87万元,欠民安公司项下工程款28.69万元,但因未开具等额的发票而拒付。如上所述,刘某某系挂靠于恒荣公司、民安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其对中建四局依法享有上述工程款的请求权。刘某某至今既不向中建四局请款,也不向中建四局开具等额发票,系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因此,周某某向中建四局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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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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