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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使用了部分楼层。对于未使用部分,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系列之擅自使用
 
Q4.78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使用了部分楼层。对于未使用部分,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质量责任?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
裁判观点:再审期间,宝泉公司举示的证据证明中行延边分行购买的底商房产位于案涉楼房一层西侧边角位置。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为地上26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为49283平方米。鉴定意见内附各鉴定项目勘验结果汇总表显示,鉴定机构分别从案涉工程的东侧、北侧自二层至二十五层进行质量勘验。故,二审认定宝泉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事实依据,即中行延边分行购买的房屋面积在整个案涉工程中占比较小,位置在一楼,且无证据表明因该部分房屋使用对讼争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及修复构成影响,不足以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擅自使用部分房屋情形,并据此认定本案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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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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