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进度款按照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的节点和比例进行支付,当事人可否主张参照该份合同的约定结算工
-
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履行合同
A:可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4条第1款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裁判观点: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宝陵公司亦系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及比例向聚泉公司申请付款,《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宝陵公司与聚泉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取消了备案合同第27条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人工费调差)的内容,原审判决参照该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人工费不予调整已达成合意,不予计取人工费调差,并无不当。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建工一卡通
-
- 联系我们
-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