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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四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2023.04.19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19_771210.html
 
2.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建司局函标〔2023〕59号,2023.04.18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对《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T 50854-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18_771185.html
 
3.住建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4.2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拟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起草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19_771204.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4.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修订了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4/20230421_771240.html
 
5.中国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2023.04.17发布)
内容摘要:
一、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相关规定,承担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部门管理职责。二、建设单位应切实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本项目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和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并定期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自查。三、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作为根治欠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确保依法合规、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及监督。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统筹监管局和质量监督机构等监管资源,全面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欠薪问题的监督管理。六、民航各监管局应主动对接各省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其指导下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七、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在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应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监督范畴。八、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加强对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局属单位建设项目根治欠薪工作的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九、民航局相关司局应依据自身职责,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项目审批、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程监督、单位考核、信访举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十、建设、总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自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和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建单位自查单》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及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参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业监管检查单》执行;民航行政机关对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参照《民航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督导检查单》执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04/t20230417_218221.html
 
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国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548号,2023.04.14发布)
内容摘要:
由清华大学、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国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19-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3861.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73号,2023.04.21发布)
内容摘要:
1、高度重视《安全日志》的落地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2、将《安全日志》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应责令施工企业予以更换。3、江苏省所有在建项目自2023年5月1日起应严格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日志》的内容进行优化和细化,鼓励施工企业使用信息化系统落实《安全日志》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4/21/art_49384_10871896.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废止《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等18部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公告(〔2023〕第2号,2023.04.24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即日起废止《三氟甲烷灭火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DGJ32/J10—2005)、《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建筑物沉降、垂直度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8—2012)等18部省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4/24/art_49384_10874098.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做好“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2023.04.25发布)
内容摘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前研判节日期间和汛期安全事故规律特点,增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主动分析查找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落实谁检查谁签字,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扎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既有建筑等领域安全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安全运行,风险隐患及时消除,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精准排查,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加强自建房等既有建筑安全监管;扎实做好住建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遇有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要深入研判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龙卷风、冰雹等恶劣天气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围绕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做好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防范工作。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4/25/art_49384_10875380.html
 
4.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号,2023.04.2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事故发生后,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30天左右。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4/27/art_8639_10878440.html
 
5.南京市城建委:关于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宁建质字〔2023〕82号,2023.04.14发布)
内容摘要:
一、提高认识,提前开展工作部署。汛期强降雨、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易发多发,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汛情对施工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二、压实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强化防汛应急能力建设,做好应对恶劣天气准备。三、把握重点,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严格危大工程管控,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四、工作要求: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工作,明确本项目防汛负责人和各岗位职责;各工程监管部门要健全防汛应急体系,明确防汛工作重点;参加市建委防汛应急抢险队的施工企业要按要求配备防汛物资、车辆和机械设备,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检修,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人员在岗。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4/P020230417599116595197.pdf
 
6.南京市政府:《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43号,2023.04.18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原文链接: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304/t20230424_3896642.html
 
7.南京市城建委: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3〕91号,2023.04.25发布)
内容摘要:
1.核查范围为2021年7月1日后受理的市级许可资质及在资质资格方面被投诉举报属实企业的市级许可资质。2.核查内容包括:企业在建筑业统计系统上报的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缴纳社保。3.核查要求:属系统核查的,由各中心(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通过2.0系统导出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市级许可资质项,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整改是否完成以系统标识为准,无需到场递交整改材料;属重点核查的,企业需向核查部门递交人员社保等材料;企业整改期限 2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资质升级、增项,不得用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工程。企业可在整改期间,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南京市城建委将依法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04/P020230426622560247952.pdf
 
8.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3〕11号,2023.04.24发布)
内容摘要:
自发文之日起,无锡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应按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根据要求将数据接入“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其中,政府投资规模以上项目需100%覆盖实施。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应根据《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19号)要求,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予以保障,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时序安排,落实智慧工地创建和工地智慧化管理。施工单位是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建设方案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对未落实的,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负责搭建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供企业、项目各方使用。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04/24/3944963.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2023.04.14发布)
内容摘要: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2、上海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施工费用计算顺序表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费计算基数调整为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概算包括零星工程费)之和。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2014)》作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与单价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4、上海市造价管理部门及时调整人工信息价,每月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的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包含规费和不包含规费的人工价格,供市场各方主体参考。5、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D4wuq40QoKXsoc5GbTSfw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3〕2号,2023.03.24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管理规定主要明确了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申请条件、全程网办、审批程序、信息公示和共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共计20条。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xjrMKwv-mFX8wKDQ6kCWew
 
3.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关于征求省标《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4.1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编的省标《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38281
 
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139号,2023.04.23发布)
内容摘要: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按新标准执行。现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新申请、增项、延续)和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浙备案事项申请,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三、浙江省建设厅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2024年7月31日前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原文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3/4/23/art_1229159560_58932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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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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