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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6年十月下)

国家级: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书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建办质〔2026〕32号,2026.10.15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书〉电子证照标准》,构建施工安全监督全流程电子证照应用体系。标准规定了施工安全监督书的证照类型、信息项、编目要求、照面样式及管理应用要求,信息模型涵盖工程基本信息、项目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要求各地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数据接口对接,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电子证照发放,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并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动态维护。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c2e207900b19496db0d8c67ec8918345.html
 
2.住建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建办科〔2026〕33号,2026.10.23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工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六部门办公厅(室)联合印发,部署老旧街区厂区改造提升五方面重点:一是推动老旧厂区功能转换,盘活闲置厂区厂房、植入新业态、活化利用工业遗产;二是推动老旧商业街区业态升级,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和慢行系统;三是推动老旧生活街区品质提升,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品质提升、小微公共空间整治;四是推动老旧交通枢纽及周边街区融合发展,推进站城融合与产业升级;五是加强历史文化街区镇区保护利用,以微更新方式持续提升。要求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统筹确定改造提升范围和实施时序,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项目实施方案,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大拆大建。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4e701b22880944b38799ca132532dfbd.html
 
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发布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中装协〔2026〕67号,2026.10.22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被批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编号为T/CBDA 92-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da.cn/html/tzgg/20261022/145995.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21号,2026.10.21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四个一律”:一律持证上岗(电焊、气焊、气割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并做好证书查验)、一律申请批准(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密集场所严禁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一律条件核查、一律现场监管(防火分隔、可燃物清理、配备消防器材、专人全程监护等“六必须”)。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苏智焊”系统,推动电气焊设备“加芯赋码”改造,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限制使用危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技术、加强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全流程监管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公告。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原苏建质安〔2025〕5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6/10/21/art_91895_11846184.html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的通知(苏州建函建〔2026〕184号,2026.10.30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明确六项重点工作: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统一公开不良行为信息,允许招标人在公开期间拒绝相关投标人投标;推动省域内及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运行;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前的评标复核并留痕归档;加快人工智能在招投标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招标人建立标后履约评价体系并应用履约记录。通知同时明确,2026年12月31日(含)前开标项目继续应用2026年第三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后续不再组织该考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此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https://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610/31fa3545c97c46b19200a41c19e72b29.shtml
 
3.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发布《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的通知(苏州住建建〔2026〕27号,2026.10.30发布)
内容摘要:
苏州市住建局组织编制了《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6年版)》,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1日。本示范文本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标段的招标评标活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参照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610/5c1cdd26be76496fa5d977c09e18cf8b.shtml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调整无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规模标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6〕13号,2026.10.21发布)
内容摘要:
无锡市住建局依据江苏省住建厅标准化、规范化招投标管理要求及苏建招〔2025〕130号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程规模调整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按总承包工程及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照明等专业工程分别设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区间标准,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js.wuxi.gov.cn/doc/2026/10/21/4848331.shtml
 
5.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造价指引的通知(2026.10.22发布)
内容摘要: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造价指引》(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新建的非经营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园景观绿化等),为房建、市政、景观绿化工程投资设定综合和分项控制上限(含土建、安装、装修及一般室外配套,不含特殊地质处理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分类明确了新建办公楼、保障性安居工程、人才公寓装修、学校、养老院、派出所、三甲医院、公园景观绿化、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陈列展览项目等的造价指标,并配套制定建筑结构与风格、装饰工程、景观绿化、亮化工程、机电设备五方面负面清单,要求严控造价指标上限、规范超指标审批程序(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擅自突破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s://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610/6bdcc44580dc4d24b80ffcbd597180e2.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装配式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6〕12号,2026.10.21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装配式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标准》等15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被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610/t20261021_7238742.htm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补充调整内容的通知(闽建筑〔2026〕14号,2026.10.27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对《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调整:发布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等11项补充定额并与现行定额配套实施,同时取消定额编号10301058、10301059、10301066—10301074、10301076、10301077、10301092、10301093的定额子目;调整现行定额部分说明条款及部分定额人工费基价。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项目按其约定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610/t20261027_7241187.htm
 
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暂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6〕246号,2026.10.26发布)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浙江省建设厅决定暂停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统一评价规则后再依据新规定开展。自2026年10月30日起,暂停实施浙建〔2025〕5号、浙建〔2024〕7号、浙建〔2025〕14号三份信用评价文件,暂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浙江省新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文件暂停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设置的“信用评分”按该项分值满分计取,暂停A级信用免缴保证金、按信用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信用抽取法及其相关组合入评法等信用应用,并对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活动设置过渡安排。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col/col1229129246/art/2026/art_8b4d7ce74f7ccee2f1788db9001435c4.html
 
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6.10.20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组织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进行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0日。
原文链接:
https://jst.zj.gov.cn/api-gateway/jpaas-jsurvey-web-server/front/dczj/showJsurveys.do?formId=f648e54b27234b1092e357316444e5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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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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