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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二十二条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新旧对比】
条文内容没有变化。
 
要点提示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条规定了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对何为合同实质性内容没有明确。《新解释》第2条第1款明确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本条则明确当事人直接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即直接签订黑合同)时,价款结算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依据。
 
2.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中标有效,若存在中标无效情形,不适用本条,发承包人应当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3.合同的其他非实质性内容条款可否适用?我们认为,当事人直接签订黑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黑合同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当事人直接签订黑合同,说明中标合同并没有签订,此时,在无中标合同可供适用的情形下,黑合同中的清算条款、争端解决条款仍应适用。
 
4.本条未明确当事人直接签订黑合同时,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的确定依据?我们认为,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也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依据。理由是,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建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如果发生背离,均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依据,这是维护《招标投标法》立法正义的应有之义。且质量标准、建设工期构成工程价款的对价,结算工程价款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依据,作为对价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当然也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依据,否则难言公平。
 
详见:【工程司解二深度评析】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第十条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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