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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二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旧对比】
将“结算建设工程价款”改为“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要点提示
1.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条是对《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延伸规定,多份合同均无效,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
 
2. 《民法典》第793条是在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基础上修改得来,主要变化是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以符合《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折价补偿的规定。
 
3. 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不包括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但当事人不签订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而签订了数份黑合同的情形。依据《新解释》第22条,当事人未签订中标合同,直接签订黑合同的,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4. 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未完工程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经质量鉴定合格等情形。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新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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