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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限的,是否应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17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总标的或反诉标的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管辖权限的,是否应移送上级法院管辖?

A:不需要。依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9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2021)黔02民辖监2号
裁判观点:建筑中岭公司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盛鸿公司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此处的但书条款,仅指本诉而言,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提出主张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盘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反诉标的额向本院移送案件,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属程序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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