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承包人的债权人就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发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专属于承包人,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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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代位权
A:不能,工程价款不是专属于承包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231号
裁判观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包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等专属于被代位主体的劳动所得。通常诉讼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因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而具有一定劳动报酬色彩,但该劳动报酬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需要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最终受益主体并非本案被代位的实际施工人。故不能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可能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就得出其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结论。新建业公司关于应收工程款专属于宋某自身、陈某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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