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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立案及管辖异议阶段,法院是否可以通过对诉讼请求数额进行实质性审查来判定级别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19立案及管辖异议阶段,法院是否可以通过对诉讼请求数额进行实质性审查来判定级别管辖?

A:不能,立案及管辖异议阶段,法院只能对诉请及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裁判案例:最高院(2015)民一终字第262号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接收、登记诉状后,为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对当事人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有形式上的证据材料支持进行审查,不能未判先定、代替实体审理。本案中,南通六建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金豪公司、金豪长治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774,464元,财务费用10,622,106元,违约金15,417,691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这些证据材料,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可以确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至于南通六建公司关于工程款、财务费用、违约金的诉请能否被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一审裁定以“南通六建公司起诉标的的构成,违约金部分计算了两笔,而第二笔计算所依据的《确认单》中关于违约的约定是对第一笔计算所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及后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的变更”为由,认定“南通六建公司起诉计算两笔违约金有明显抬高诉讼标的、提高级别管辖的故意”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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