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产生纠纷后,由法院还是仲裁机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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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A: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且唯一的仲裁机构的,由仲裁机构管辖;确定不了具体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不唯一的,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裁判案例: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在《中银城市广场工程2009年复工协议书》中约定“由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呼和浩特市的民事仲裁委员会只有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一审预备庭笔录中均认可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明确存在的机构,且在呼和浩特市的民事仲裁委员会只有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故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华夏公司提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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