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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人后,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是否仍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招投标系列之合同效力
 
Q:1.83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人后,签订的合同要求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时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总承包人可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

A: 可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暂估价部分外,法律未规定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时需要采用招标方式,总承包合同要求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总承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均符合合同约定,不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
裁判观点: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认为,项目使用的资金源头系国有资金,总包人依约确定分包人时仍需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一审查明,国投哈密公司的资金系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哈密一矿选煤厂项目系国投哈密公司建设的煤炭能源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国投哈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哈密一矿选煤厂项目以EPC总包的方式发包给大地公司。该招投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合格的分包人,并报业主审核同意,以合同形式委托其完成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项目。该协议授权总包方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作为总包人,大地公司并非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而是该项目的执行单位。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有权依照约定的方式确定分包人。此外,资金的源头属性,不能无限制的延伸。国投哈密公司运用国有资金建设案涉项目,相关资金支付给大地公司后,属于大地公司的资产,并非仍是国有资金。因此,大地公司对外分包,不具有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形。其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为案涉项目标段B的中标单位,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国投哈密公司对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施工亦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大地公司的分包行为。故上述分包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有关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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